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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于印發《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
    作者: 時間:2022-12-06 10:13:34 點擊:2964

   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于印發
    《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
    國語〔2022〕3號

   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教育廳(教委)、語委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、語委,部屬各高等學校、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:

      為適應新時代新征程語言文字事業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,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,加強和規范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的建設管理,強化支撐作用,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對《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(試行)》進行了修訂,形成《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》?,F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
   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

    2022年11月21日

    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

    第一章  總則

      第一條  為貫徹落實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》,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,加強和規范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(以下簡稱推廣基地)的建設管理,依據相關制度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
      第二條  推廣基地是新時代教育和語言文字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,是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及、中華優秀語言文化傳承發展、語言文字咨政研究等方面具有專業優勢、人才優勢和工作特色,能夠發揮示范、引領、輻射作用的重要平臺。

      第三條  推廣基地應圍繞服務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,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,聚焦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,立足自身優勢創新實踐,為國家和區域語言文字事業發展提供人才保障、智力支持和專業服務。

    第二章 管理體制

      第四條  推廣基地由教育部、國家語委和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共建共管,實行“自主申報、擇優建設、定期評估、動態管理”的管理模式。

      第五條  教育部、國家語委負責推廣基地的統籌規劃、管理監督及認定、調整和撤銷,指導推廣基地的建設與運行。具體工作由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(國家語委辦公室)承擔。設立推廣基地秘書處,協調處理事務性工作。

      第六條  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推廣基地的培育建設、申報推薦、日常管理等工作。

      第七條  推廣基地落實主體責任,執行國家和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規劃部署和各項管理規定,統合本單位及有關方面力量,制定內部建設規劃和管理制度,開展建設運行工作,提升推廣基地影響力,打造特色品牌。

    第三章 申報認定

      第八條  推廣基地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:

     ?。ㄒ唬﹫猿终_的政治方向、價值導向、服務取向;

     ?。ǘ┚哂歇毩⒎ㄈ速Y格,主要為學校、科研院所、新聞媒體、文化場館及其他教育文化相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;

     ?。ㄈ┚邆渫怀龅恼Z言文字專業水平、獨特優勢、專家人才資源、扎實的工作基礎和鮮明特色;

     ?。ㄋ模┚邆渫茝V基地持續建設運行的專有場地、專門人員和專項經費等條件保障。

      第九條  推廣基地申報與認定工作由教育部、國家語委統一部署。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組織申報和推薦,推廣基地秘書處在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指導下組織評審考察,教育部、國家語委擇優認定并授牌。申報認定細則另行制定。

    第四章 運行與保障

      第十條  推廣基地應認真履行職責,在服務教育強國、科技強國、人才強國、文化強國、鄉村振興等重大戰略以及服務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、“一帶一路”倡議、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等方面開展工作,增強服務語言文字工作的基礎和能力。

     ?。ㄒ唬└叨戎匾?,由單位負責同志擔任推廣基地主任,加強條件保障和日常管理,統合相關部門共同參與推廣基地建設運行。

     ?。ǘ┓e極作為,承擔國家和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委托的咨政研究、會議培訓、活動推廣、合作交流、社會服務等工作項目。鼓勵各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加強交流,推廣基地間優勢互補、資源互配、協同創新。

     ?。ㄈ┲鲃又\劃,著力開展前瞻性、戰略性語言文字政策研究及重大實踐探索,打造社會大眾廣泛參與的語言文化平臺與品牌,開展重點領域和人群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培訓,培育語言文字工作人才隊伍。

     ?。ㄋ模娀黠L,規范運行管理,統籌發展和安全,建立健全規章制度,及時報告建設運行中的重大事項。

      第十一條  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資源保障,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推廣基地建設運行中的重要事項,指導推廣基地參與本地區語言文字重點工作。

      第十二條  教育部、國家語委提供建設指導,搭建交流合作平臺,開展骨干人員研討培訓,宣傳推廣優秀成果和創新案例,對重大、特色工作項目給予支持。

    第五章 考核與監督

      第十三條  推廣基地實行動態管理,以五年為一個建設周期,采取年度報告、中期檢查、周期評定與日常管理相結合的考核方式。

      周期內,推廣基地每年提交年度報告;建設第三年,教育部、國家語委組織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開展中期檢查;建設第五年,教育部、國家語委進行周期評定。

      第十四條  檢查評定的重點是推廣基地基礎保障支撐情況,承擔國家和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相關工作項目的落實情況,在本地區、本領域創新性開展工作情況等。檢查評定突出實績實效,特別注重考查推廣基地示范引領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及工作、傳承發展中華優秀語言文化的貢獻度以及服務決策效能的情況。

      第十五條  年度報告、中期檢查結果是教育部、國家語委和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提供支持的重要參考,周期評定結果是是否繼續認定為推廣基地的主要依據。周期評定結果由教育部、國家語委公布。

      第十六條  推廣基地在建設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、意識形態重大問題等情況,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,撤銷推廣基地資格。

    第六章 附則

      第十七條  推廣基地須規范使用統一名稱“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(單位全稱或規范簡稱)”。

      第十八條  省級教育(語言文字工作)部門可結合實際,參照本辦法,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。鼓勵開展省級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的遴選認定和建設工作。

      第十九條  本辦法由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(國家語委辦公室)負責解釋,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(試行)》(國語〔2018〕3號)同時廢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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